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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领刑罚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10:47 文章出处:

信用卡,是指超前消费,按期还款,诚信使用银行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钦州一男子曾某对于该法律条文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多次向银行借款并拒不按期归还。最终,经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领到了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事实经过】

2013年11月25日,曾某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此后,曾某主要的生活花销都是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支付。而看着信用卡刷钱如此方便,这让工资不到两千的曾某错觉自己从以前拮据的生活中解放了出来。于是,此后的数个月内曾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转账等,花钱愈发大手大脚。然而信用卡刷的钱,是预支的,终究不属于自己。到2016年3月12日,曾某共透支了人民币68399元,但曾某每月不到两千的工资扣除基本的生活费后,就所剩无几了,欠款根本还不上。期间,虽然中国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采取了人工电话、系统短信、信函、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多次对其进行催收,但此时已经填不上窟窿的曾某对这些催收通知视若无睹,未按期归还钱款。原以为银行对自己会无可奈何,便想一直这样拖着,但最终等来的,是站在人民法院被告人的席位上。

【法庭审理】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上述法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合理使用信用卡,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透支,但要理性消费,及时还款。勿让信用卡透支影响到自己的诚信记录,也勿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勿让一时的贪图享受限制了自己的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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