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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买高卖不是这般好赚,非法经营手铐拷手间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09:52 文章出处:

从一个地方低价买入某件商品,再运到另一个地方高价出售,赚取中间差价发家致富,这是每个人都会的经营模式。但对于特定的商品,没有国家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就予以买卖,妄图逃过法律的制裁,却是任何人都不能有的侥幸心理。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2012年初至2012年4月期间,肖某伙同苏某、梁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没有国家下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省驾车到钦州市向黄某(已判刑)及钦州市个体零售卷烟店非法收购卷烟,然后再将卷烟运回到广东省进行销售,以此来营利赚差价。自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光是肖某与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易卷烟的货款就达人民币436785元。不过数月,就有了几十万的银行流水,轻松的“成功”让肖某感觉这是一条可以长期干下去的道路。于是,在2012年4月24日的晚上,肖某指使苏某、梁某来到钦州市收购卷烟,妄图再干一笔。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苏、梁二人在交易卷烟时被埋伏已久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了苏、梁二人已收购的软盒广州红双喜卷烟、广州红玫王等卷烟574条。经物价部门鉴定:缴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38465元。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故根据被告人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国家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实行的是专卖专营政策,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莫贪图一己私利,置法律于不顾,做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否则,等待你的只有悔恨的泪水和望眼欲穿的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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