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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利盗伐林木,领刑罚警钟长鸣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10:23 文章出处:

不是自己的东西,看看就好,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可钦州一男子梁某偏偏不信,为了一己私利而多次盗伐他人的林木,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989年出生的梁某家住钦州市钦南区,年少时的不学好让他进入社会后便尝到了恶果。因犯盗窃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于2014年6月刑满释放。无奈出来后因文化水平跟不上时代的需求,一时之间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好在家里对他还算不错,既然读不成书了,便安安心心做一个农民吧。起初,梁某也算是老实,在家安静了一阵子,可这辛苦干了一天的体力活,根本就抵不过自己大手大脚的花销,怎么办?这时,有前科的梁某想到了“偷”,可偷一旦被发现了就要再进一次监狱了,那有什么偷了之后不会被轻易发现的呢?一天,回家途中梁某看到了一片茂密的树林,便有想法了。于是,在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9月初期间,梁某在未经审批取得《木材采伐证》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某村委山脚路边处将钦州市某有限公司种植的巨尾桉林木进行盗伐。经林木部门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共计8.37立方米。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违反森林法规,明知林木不归自己所有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予以严惩。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念或许不一定能成就一个人,但恶意却一定会毁掉一个人,朋友们,请管好自己的手和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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